行政复议的结果出具时间依据《行政复议法》的相关规定,具体如下:
1.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。
2. 如果情况复杂,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,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,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。
3. 对于一些特定的规定审查申请,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,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;无权处理的,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,该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处理。
因此,一般情况下,行政复议的结果会在30日内作出,但也有可能因特殊情况延长至最多90日。